湖北省国税局:致金融业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更新时间:2016-04-25 23:29 浏览:172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原标题:湖北省国税局:致金融业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湖北日报讯 尊敬的金融业营改增纳税人:

你们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 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由地税局改为国税局。本轮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了让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您需要了解以下事宜: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提供金融服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在不考虑还有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与原营业税相比,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金融业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金融服务收入,在营业税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

营改增后,同样的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0÷(1+3%)×3%=2.91万元,比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少2.09万元,实际增值税税负为2.91%,比原营业税税负降低2.09个百分点。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通过合理筹划税负也会只减不增

提供金融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但通过合理筹划,营改增实施后税负也能做到只减不增。

增值税是价外税,跟营业税税率比较,换算不含税后实际税率为6%÷(1+6%)=5.66%。由于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如纳税人购进的不动产、设备、办公用品和耗用的水电等均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会低于营业税税负。

例如:某银行当期销售额为100万元,购买水电、办公设备等货物要花去20万元,需要缴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6%)×6%=5.66万元,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1+17%)×17%=2.91万元,应纳税额为5.66-2.91=2.75万元,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大幅降低。

上述分析说明了金融业纳税人要想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关键是在发生购买支出时要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金融业纳税人有哪些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比如说,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系统,购买网络信息传输等电信服务,委托开发各类软件系统,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购买的广告、宣传服务(包括从境外公司购买的广告服务等),购买的安保、押运服务,委托他人代办金融业务(包括代办保险)的手续费佣金,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租赁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修缮、装饰,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购买的交通运输车辆等。

另外,金融业还有一些业务适用国家减免增值税的规定,如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

三、2016年5月1日前您需要办理的事项(一)配合税务机关对您的税务登记、税种、票种、税收优惠等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确保5月1日后顺利从国税局领取增值税发票。(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纳税人,要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三)购买、安装税控设备。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购买、安装税控专用设备,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四)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以免影响您充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权利。

四、重点注意事项(一)未及时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对税务登记等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的,会造成后续的税务事项无法办理。(二)未及时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发票用量核定以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的,将无法在5月1日后领取增值税发票,也无法顺利开具发票,可能会影响您正常的生产经营。(三)未及时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如果您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税务机关将责令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逾期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对您取得的金融服务销售额直接按照6%的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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