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金融界费率优惠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4-26 00:00 浏览:184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原标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金融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界”)协商一致,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旗下基金参加金融界的费率优惠。现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

1、费率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4月 22 日起,投资者通过金融界申(认)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认)购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折扣费率以金融界页面公示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金融界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费率优惠。

2、费率优惠期限以金融界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费率优惠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金融界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产生的申购手续费)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

2、本费率优惠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金融界申(认)购业务的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费率优惠解释权归金融界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4、费率优惠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金融界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机构名称 网址 客服热线

金融界 4001661188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4009-108-108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月 22 日

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4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并被受理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本基金按“价外法”计算申购手续费,即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本基金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注:(1)计算持有期限时:1 个月按30 日计算,一年为365 天。

(2)在本基金的存续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上所示。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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