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互联网金融改革的现实选择
更新时间:2016-04-25 23:56 浏览:160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决定启动互联网络金融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有关文件,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将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由央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发布有关互联网络支付业务、互联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络股权众筹、互联网络保险等领域的管理规则,彻底整治我国互联网络金融混乱现象。这标志着我国在互联网络金融监管领域渐进式改革模式的开启。

  有鉴于近期我国接连发生打着互联网金融平台旗号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而互联网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交易日趋复杂,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也越来越隐蔽的现实,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合法金融权益,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行业自律,为互联网金融与支付创新加筑“安全网”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关于互联网络金融管理,学术界提出过许多建议。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络金融涉及面广,国务院应以互联网络金融监管为契机,改变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金融管理局或金融管理委员会。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络金融本质仍是金融,不能因为通过互联网络发展金融业务,而改变国家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体系,互联网络金融行业出现的问题部分属于监管问题,部分则属于缺乏行业自律产生的问题。因此,要想解决我国互联网络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现象,必须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络金融行业自律体系。中国互联网络金融协会上月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络金融领域已经有了自律性组织。央行、银监会、证监会、支付清算协会等机构牵头组建的互联网络金融协会,是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实现自我管理的有益尝试,在不改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有利于互联网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改变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当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互联网络金融监管既要考虑到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互联网络金融发展的特点,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但也不能放任自流。

  笔者以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没有修改前,人为组建金融委员会或金融管理局不具有实质性意义。按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专门法律,短时期内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文件没有可能。如果无视法律规定,组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那就有可能出现“貌合神离”的状况,金融监管部门很可能会各自为政,金融监管效率不可能大幅提高。针对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发展实情,按“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对互联网络金融实施监管可能是当下最妥当的解决方案。国务院敦促央行发挥协调作用,分别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本行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实施监管的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最合理的。

  从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与方向来看,我国事实上处在互联网络金融的初级阶段。部分学者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没有大力发展互联网络金融,是因为这些国家已充分意识到,互联网络金融具有难以监管的特点,互联网络金融会放大杠杆效应,引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之所以西方国家流行的虚拟货币式微,根本原因就在于互联网络金融改变了传统的中心管理制度,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去中心化。如果无视互联网络金融发展的规律,要求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络金融实施监管,那就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挂一漏万的现象。所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互联网络金融发展持审慎态度,一面鼓励互联网络金融发展,一面严格控制互联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市场的对接,防止互联网络金融活动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

  互联网络金融不仅仅是指对传统金融的互联网络化,也不仅仅是指互联网络金融衍生产品,互联网络金融实际上是借助于互联网络手段,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络金融发展是大势所趋,政府不能限制互联网络金融产业的发展,而应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络金融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看已曝光的事例,绝大多数互联网络金融犯罪行为都表现为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应着重管理互联网络金融交易的真实性,严防虚假交易。加强对互联网络金融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加强对互联网络金融信息的监管和资金的监管。只有增加互联网络金融的透明度,严控互联网络资金的流向,才能确保互联网络金融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借助于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发展中的弊端,可以确保我国互联网络金融不会出现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很显然,采取渐进式的互联网络金融监管模式,只是权宜之计。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相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修改,我国互联网络金融必将纳入全国统一的全方位的立体金融监管体系。(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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